杨丽芬律师

杨丽芬

律师
服务地区:江苏-常州

擅长:合同纠纷,债权债务,继承,婚姻家庭,刑事案件,医疗纠纷

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

来源:杨丽芬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3-29
人浏览

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,如果是完全违约,则要求对方进行赔偿。如果双方都有违约行为,则按照违约行为的大小承担违约责任。


  一、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

  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

  二、违约责任分类有什么

  根据不同标准,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:

  (1)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。

  双方违约,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: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可见,在双方违约情况下,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。

  (2)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。

 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,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。其主要区别在于,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。

  (3)不履行、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。

  (4)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。

  三、违约责任的形态怎样

  1、不能履行。又叫给付不能,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,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,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,为不能履行。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,该特定物毁损灭失,构成不能履行。不过,在我国法律上,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,只要粮棉歉收,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,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,即视为不能履行。

 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,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。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;后者是违约的类型。

 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。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为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;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。永久不能履行若属于嗣后不能履行,则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。一时不能履行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便成为部分不能履行,可构成违约责任要件;一时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,可以成为迟延履行,可以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。

 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。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,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。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,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;若属于自始不能,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,构成违约责任。

  2、延迟履行。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,指债务人能够履行,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。

  3、不完全履行。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,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,包括标的物的品种、规格、型号、数量、质量、运输的方法、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。不完全履行与否,以何时为确定标准?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。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,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,则构成不完全履行。

  4、拒绝履行。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。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,也可以是默示的。例如,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,即可视为拒绝履行。

  5、债权人延迟。或者成受领延迟,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,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。

  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得过于严重的,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违约金的金额。

以上内容由杨丽芬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丽芬律师咨询。
杨丽芬律师
杨丽芬律师
帮助过 154人好评:17
  • 经验丰富
  • 态度好
  • 解答快
常州市常武大道801号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
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
  • 律师姓名:杨丽芬
  • 执业律所: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• 执业证号:13204*********142
联系本人CONTACT ME
  • 服务地区:江苏-常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常州市常武大道801号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